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港口业务成本的计算

2020/4/4 1:44:26发布159次查看

港口业务成本的计算对象、计算单位与计算期
(一)成本计算对象
港口业务成本的计算对象为:
1.装卸业务,以货物装卸业务为成本计算对象。
企业根据管理的需要,还应分别主要货物种类、按货种按装卸操作过程、成本责任部门、作业场所等作为成本计算对象:
(1)以煤炭、石油、矿石、散化肥、木材、粮食、集装箱、杂货等主要货种的装卸业务作为成本计算对象;
(2)根据装卸费率结构,以分货种分操作过程的装卸业务作为成本计算对象;
(3)以装卸队、机械队等成本责任部门的装卸业务作为成本计算对象;
(4)以码头、泊位等作业场所的装卸业务作为成本计算对象。
2.堆存业务,以仓库、堆场、油罐、筒仓、货棚等的货物堆存业务作为成本计算对象。
3.港务管理业务,以港务管理业务为成本计算对象。
企业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,还可以核算码头管理、引航管理、航道管理、铁路专用线管理、系解缆管理等单项港务管理业务成本。
(二)成本计算单位
港口业务成本的计算单位为:
1.装卸成本计算单位为“千自然吨”,也可为“千操作吨”、“千吞吐吨”。集装箱装卸成本计算单位可采用“teu”和“千吨”两种,换算比例为:1teu等于10吞吐吨。
2.堆存成本计算单位为“千堆存吨天”。
3.港务管理业务一般计算总成本,不计算单位成本。
(三)成本计算期
港口业务成本一般以会计期作为成本计算期。
二、装卸业务成本的项目
(一)装卸直接费用
装卸直接费用,是指在装卸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归属于装卸业务负担的费用。装卸直接费用分设以下明细项目,归集有关营运支出:
1.工资,是指从事装卸业务的装卸工人、现场指导人员,机械司机、机械队保修人员,各种机械化装卸系统的操作人员、装卸工具的维修、保管人员,以及装卸队、机械队、工具队管理人员的工资、津贴、奖金、补贴等按有关规定由成本列支的工资性费用。企业机修车间和从事装卸工具制造人员的工资,记入“辅助营运费用”,不包括在内。
2.职工福利费,是指按上述应列入装卸成本的工资一定比例提取的职工福利费。
3.材料,是指装卸作业中实际耗用的各种材料费用,以及装卸队、机械队、工具队自行维修保养装卸机械、装卸工具耗用的材料费用。企业的辅助生产部门为制造装卸工具、维修装卸机械所耗用的各种材料费用,记入“辅助营运费用”,不包括在内。
4.燃料,是指各种装卸机械实际耗用的燃料费,包括装卸工具维修耗用的燃料费。
5.动力及照明,是指装卸作业中发生的动力及照明费,包括发生的全部外购动力及照明用电费,以及由本企业供电变电部门结算或分配的动力及照明费用。
6.低值易耗品,是指按照规定的摊销方法计算的抓斗、漏斗、网络、货盘工具等低值易耗品的摊销额。集中保管使用的劳保用品和应由本企业负担的港际成组工具费,也列入本项目。
7.折旧费,是指各种装卸机械、机械化装卸系统,机械队、工具队自行保养装卸机械、装卸工具所使用的机器设备,以及机械库、工具库、队部办公用房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。辅助生产部门固定资产的折旧费记入“辅助营运费用”,不包括在内。
8.修理费,是指为保证上述固定资产正常运转而发生的修理费。
9.租费,是指租用外单位装卸机械、设备、工具而发生的租费。
10.保险费,是指与装卸业务相关的财产物资的保险费用。
11.外付劳务费,是指企业聘用外单位人员进行作业所支付的劳务费。
12.劳动保护费,是指与装卸业务相关的劳动安全保护费用。
13.税金,是指应直接由装卸成本负担的税金。
14.事故损失费,是指在装卸作业过程中,发生的机损、货损、货差、人身伤亡等事故所发生的损失费用,以及损坏所装卸船舶设备所支付的修理费等各种费用。
15.其他装卸直接费用,是指在装卸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不属于以上项目的其他费用。
(二)营运间接费用
营运间接费用,是指应由装卸业务成本负担的营运间接费用。包括:
1.作业区间接费用,是指按规定方法分配由装卸业务成本负担的作业区间接费用。
2.企业间接费用,是指按规定方法分配由装卸业务成本负担的企业间接费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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